南京市市容清洗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 

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市市容清洗行业协会。

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楼宇保洁或车辆清洗相关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 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:规范市容清洗行业发展,搭建市容清洗保洁行业平台,服务社会,服务会员。

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大明路276号。

 

第二章  业务范围

 

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行业管理:受政府委托,组织制订南京市清洗保洁行业标准,积极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清洗保洁方面的建议,推动行业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,开展标准化宣传、咨询服务工作以及相关的资质评定活动。

(二)信息交流: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参与研究拟定行业信息技术发展规划;收集、分析、发布市场信息;提供信息咨询、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服务。
(三)业务培训: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,为会员企业培养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技能从业人员。
(四)展览展示:组织、举办全省清洁行业论坛、研讨会、展览会,开拓清洁领域市场。

(五)刊物编辑:编辑清洁行业内部刊物,传播及推广新技术,推动清洁行业的发展。

(六) 国内、国际合作:加强同行业间的交流合作,为会员安排国内、国际商务考察、项目考察、学习和交流活动,开拓市场。

(七) 咨询服务:开展业务咨询服务,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,以及推广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技术和新设备等多方面、多层次服务。

(八)服务会员:发展清洁行业企业会员,反映会员诉求。会员提供寻找项目、招商引资、市场推介、策划咨询等商务服务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  员

 

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

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;

(三)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企业营业执照、个人工作证等证件复印件;
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(五)机动车辆清洗单位,凡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,自动成为协会会员;对于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单位,作自动退会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;

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 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1 年召开1次。

会员大会每届4年,每1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0%;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%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在本行业有3年以上的创业经历;

(二)1、楼宇保洁理事单位:上一年度上缴利税≥100万/年(会员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企业)、或在本行业有良好的口碑及较大影响力的会员单位 ;

2、车辆清洗理事单位:店面经营面积≥300平米、在职员工数量≥15人、或或在本行业有良好的口碑及较大影响力的会员单位 ;
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选聘用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推荐会长、副会长人选;

(八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
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%。

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6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0%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 50 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四节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 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 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五章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

第三十八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 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条 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    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九条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条  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一条 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   

 

第五十三条  本章程经2020年10月9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四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五条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创建时间:2022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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